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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想要追加合同,供应商可以拒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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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案例描述某市管理局采购一批办公设备,总预算金额为人民币16.5万元。经公开招标后,A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15.8万元。采购合同签订之后,采购人表示原采购部分设备数量统计实务,不满足使用需求,需追加采购合同,预计追加部分采购金额约4.5万元。A公司经过核算,觉得原采购报价不保本,预拒绝采购人追加合同需求。
引出问题采购人想要追加合同,供应商可以拒绝吗?
小招解析A公司可以拒绝采购人追加合同。
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规定可以看出,从采购人角度来说,追加采购可以说是其法定权利,而且是不需要经过政府采购程序就可以直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的权利。但从供应商角度来说,则没有法定义务必须与采购人签订补充采购合同。
第四十九条“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的措辞中就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法》在此并没有将签订补充合同视为供应商的法定义务,即协商过程中,供应商可根据情况拒绝采购人签订补充合同的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都没有对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补充合同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也就是说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补充合同不是违法违规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而采购合同为15.8万元,追加合同预计为4.5万元,明显超过“10%”。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
来源:北京筑龙数智招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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