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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竞争性磋商时的“退出磋商” 以及“撤回响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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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问: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 “退出磋商” 和“撤回响应文件” 到底有何区别?

(2) “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这个“情况” 是指什么?

(3)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截止时间后提出撤回响应文件,那磋商小组是否应该接受供应商的撤回要求?如果只有三家供应商,其中一家供应商提出撤回投标文件的,磋商小组是继续进行评审还是终止评审?


答:(1)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供应商在提交相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是指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尚未开展磋商前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这种情形会对采购活动产生影响,违背了政府采购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不应当退还。在磋商活动开始后,提交最后报价前供应商可以退出磋商,磋商保证金应当退还供应商。

(2) 供应商退出磋商可以有各种原因,法规未作限制,也就是说供应商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退出磋商。

(3) 如果供应商在截止时间之后撤回响应文件,剩下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特殊科研项目不足两家) 时,应该终止采购活动。当然撤回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应该不予退还,还应报财政部门对其不诚信行为予以处罚。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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