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财政局关于优化政府采购领域
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区(市)县财政局,成都天府新区、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推动建设体现新发展理念、具有新时代特点、彰显成都特色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现就优化我市政府釆购领域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竞争中性原则,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全市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应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不得为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障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行全面清理,并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政策时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问题。
二、合理精简证明材料,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
采购人应当合理精简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需证明材料。对于采购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推行电子化采购的,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供应商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对于确需提供证明材料的,证明材料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隐形负担。
三、探索保证金替代方式,降低市场主体资金负担
采购人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免收投标保证金;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不收、少收投标保证金或以保函等形式代替。鼓励采购人对中小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或通过保函形式收取,探索试行预付款保函方式,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资金占用负担。
四、强化信用数据运用,完善诚信管理机制
财政部门应及时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网站公开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加大对政府采购领域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力度。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参与项目的供应商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促进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财政部门要探索建立政府采购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将评价结果作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书面推荐供应商以及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等事项的参考因素,构建我市政府采购领域守信激励、失信约束的奖惩机制。
五、强化平等主体意识,规范采购合同签订
(一)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采购项目具体需求,拟定符合项目特点及要求的合同文本或草案条款,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验收要求、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违约责任(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补偿方式、争议处理约定等内容。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供应商信用等情况,与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后即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减轻市场主体垫资压力。
(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法定暂停情形除外),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六、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项目资金
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条件的,釆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采购合同约定账户。财政部门要不定期开展项目抽查,对逾期支付资金的情况予以通报。
七、推进信用融资工作,缓解市场主体融资难题
全面推进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财政部门推动建设线上融资服务平台,实现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线办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有效缓解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信息公告、中标(成交)通知书中载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信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采购人应为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提供便利,依法及时公告、备案采购合同,积极配合融资机构确认或变更合同收款账户,按时支付应付款项,畅通政银企沟通渠道,引导融资机构为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提供多元、高效的融资服务。
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提升市场主体参与便利度
推进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的综合运用,为供应商获取采购资讯、信用融资提供便利。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加快完善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实现全域成都(包括七城区)政府集中采购电子化平台一体化,优化政府采购网上竞价、电子商城系统,加快电子化招投标系统推广应用,推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环节在线开展。鼓励采购人选择具备电子化采购能力的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提升市场主体参与便利度。
九、加大政府采购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宣传培训力度。鼓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讲座、沙龙、论坛等形式向供应商宣传政府采购制度政策,提升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的专业化水平,增强市场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减少市场主体因不熟悉政府采购规则而错失参与竞争的机会。
十、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
财政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贯彻法律法规、执行政策规定、促进公平竞争、做好信息公开等事项的监管力度,完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切实维护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构建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成都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