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开招标货物类采购项目时,什么时候进行资格审查?
答:资格审查在开标结束后进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问:投诉处理过程如出现质证和调查取证,其时间算在投诉处理法定期限内么?
答: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问:某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与采购人员有利益关系,该供应商还能否参加这个项目?
答:供应商可以参加,但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也就是采购人员)需要回避。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在签字前擅自离开,需要支付劳务报酬吗?
答: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问:涉及内容制作和相关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如何确定项目属性?
答:先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来确定,如果无法确定,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