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关键词
采购文件
疫情防控
核酸检测
案例回放
2021年1月29日,某市财政局收到广州某公司对招商投资促进中心赴深圳开展招商活动服务项目的投诉书。投诉称:采购文件中未要求投标供应商投标时提供核酸检测报告,以至于递交投标文件时未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导致未能参与此次投标活动。
当地财政局审理投诉后,调查发现该供应商派人来参加投标活动,未提供核酸检测报告,被投标现场所在办公大楼的保安拒绝,导致投标代表未能进入投标现场,没能提交投标文件。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2020年12月31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市日报发布了疫情防控通告:入境该市返回该市的人员、中高风险地区来返人员、省外来返人员,主动向所在村(社区)、单位(宾馆酒店)报告,配合开展疫情排查和核算检测。最终财政部门认定,供应商的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问题引出
代理机构没有提醒做核酸检测,供应商因此无法投标责任在谁?供应商投标须提供核算检测报告,采购文件应该事先明确吗?
专家点评
疫情防控处于常态化时期,为了避免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时因为未提交核酸检测报告而导致不能参与投标的情况,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提醒。由于有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适时的调整,而采购活动又需要一定的期间,因此采购文件的提醒建议改为:有意向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建议适时关注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如须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建议供应商提前做好准备。类似要求,既可以避免供应商忽略了相关要求而无法投标,又可以避免出现供应商投标时本地已经取消了核酸检测报告要求,给供应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当然,核酸检测报告的要求并非采购文件必备条款,而是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政府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适时出台的防控措施,供应商到各地投标时有自行注意的义务。如果供应商未主动咨询,造成的风险或损失,应当自己担责。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应当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要求。“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可以理解为包括提交个人核酸检测报告;该通知还要求: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也就是说:供应商代表非要进入现场进行投标,于法无据,也不合理,以此为由提出投诉理应驳回。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柏玲